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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时间:2015-05-14 10:13:15 录入:应序康 访问:6662 次 字号:【

 

陕电职院字〔2015〕13号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学院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学院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院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八条系部学术委员会,是系部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由 15—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系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一般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系部层面的学术组织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3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系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和院长推荐产生,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系部的平衡。

第十一条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系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系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系部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  产生。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院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办公室。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部、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3)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4)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5)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6)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为学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支撑条件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审定等工作;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在各自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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